限购政策使买卖合同解除

2018-02-28来源 : 互联网

为遏制投资性购房,平稳房价,各地相继**了各项限购措施。去年3月份,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公告》,“商改住”项目遭遇史上*严限购。因限购政策**,部分买受人丧失购买资格或购买能力受限,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要求退还购房定金和居间费,能否得到支持?

2017年3月12日,马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购买孙某位于北京市的办公房屋一套,房屋成交总价为18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孙某应于2017年3月20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提前还款手续,并由孙某自筹全部解押款项。马某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孙某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还款解押手续,银行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京建发(2017)第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该公告要求个人购买办公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信息。马某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符合购买“商办类”项目的购房资格。

孙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马某虽然名下有房,但**可以通过自行努力克服。再者,孙某认为自己也承受了很大损失,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全部返还定金。

**认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的**,使马某丧失购房资格,进而导致马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该公告的**,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且双方对解除合同都没有过错,所以孙某应该退还马某定金10万元。孙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所以对其同意部分退还*付款的意见,**未采纳。

标签: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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