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夺去了老张的夫人的生命。老**时一直由老伴照顾,做饭洗衣什么都不会,两个女儿决定再给父亲找一个老伴。1999年5月,老张单位房改,老张就和单位签订了购买该302号公房的购房合同。当年10月,老张在单位组织的交谊舞会上认识了王女士,两人十分投缘,在12月再婚,婚后生活的也都十分愉快。
2015年,老张因病去世,两个女儿拿着**遗嘱要求王老太配合二人办理302号房屋过户登记,但是王老太认为302号房屋是用其和老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蓄购买的,所以应该属于她和老张的共同财产,故不同意过户。两个女儿一听就蒙了,这个房子是其父亲再婚前签订合同买的,买的时候还折算了其父母共同的工龄,而且该房是其一家人多少年共 住的地方,跟王老太又有什么关系呢?于是一纸诉状将王老太诉至 。王老太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
律师分析,虽然房改的时候购房合同是老张在婚前签订的,并交纳了1000元的房款,但是剩余9000元的房款是在老张和王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共同的积蓄交纳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付款并在银行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 可以判决该不动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故302号房子老张只占有55%的产权份额,老张只能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故老张的两个女儿可共同分得该302号公房55%的产权。至于老张的银行存款,应按照老张的遗嘱,由王老太继承。故王老太应有权拥有该302号公房45%的产权以及老张的银行存款。